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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依约委员提案
发布时间:2018-02-02 09:13:53     来源:西双版纳州政协 阅读次数:2838

关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长效机制的建议

依约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我州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受伤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以暴制暴杀人案件,家庭暴力的存在已致使许多家庭的破裂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2016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涉及责任部门众多、职责内容明确。但从我州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工作力度还不够,未制定出台具体政策和文件,成效不显著,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长效机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形成由司法机关、公安、人民团体、村(社区)、医疗、鉴定、律师及心理康复等组成的联合机构,制定以此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根本上来控制预防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做到司法机关和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安应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在接到报警时要及时出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做好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并及时区分案件轻重,依法处置,守好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具体保护机构。从历年的受害人来看,大多数受害人多为妇女和儿童,要健全完善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畅通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渠道,对受害者提供法律救助;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妇女儿童庇护所,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救助管理。

3、人民法院可积极探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机制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要贯彻执行《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诉讼终结后一定时期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由受害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妇联等部门提出。

4、及时对受害人、施暴人进行心理救护。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在我国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直至现在才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如果在有可能产生家庭暴力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和惨剧就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同时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她们正确采取发生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还能帮助她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惩处外,也应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和教育服务,使其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

5、加大宣传力度。让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宣传,贯彻落实下去。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从理念上认识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性。提高公安、司法、妇联、(村)社区等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进行专业的社会性别培训,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能力。二是在社区、农村、农场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意识。三是拓展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宣传渠道,如宣传栏、微信、电视专栏等,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